为进一步推进蜀山区科技型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充分发挥科技专家在企业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服务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决策咨询管理机制,切实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政府为企业聘请科技顾问的目的是发挥专家的技术专长,在企业产品、技术的发展战略、具体技术实施方案的编撰和改进、科研项目的立项指导和设计、科研人才团队的建立和培养等工作中,发挥咨询决策作用,提高企业生产的科技含量和经营业绩水平,推动企业健康快速发展。
第二条 根据相关企业的具体需求,由政府出资为这些企业从本地高校、科研院所聘请一位专家作为企业的科技顾问,时间为一年。
第三条 经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推荐,区科技局根据专家的专业背景,决定聘请企业科技顾问的具体人选,同时负责对科技顾问的考核和管理。
第四条 科技顾问的职责是:
(一)组织开展对企业专业技术领域的发展战略研究,为企业研发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提供战略目标和任务指导咨询。
(二)参与企业具体技术或产品的试验方案和实施方案的编撰、设计,为企业提供专业技术的具体指导和支持,包括产品市场的导向、研发水平的提高、产品工艺的改进、制造工序的规范等。
(三)根据企业现状,指导企业发展、完善和储备专业技术人才团队,为企业技术人员提供及时的技术答疑,并组织相应的技术培训。
(四)帮助有基础的企业,积极争取各级政府项目资金,筹建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协助区科技局做好科研成果的转化、企业产品和技术成果的推广,推进院(校)企之间的交流、合作。
第五条 科技顾问在工作中涉及企业有关技术秘密的,应当严格遵守技术保密义务。
第六条 区科技局每半年组织企业科技顾问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经验并安排下一步工作,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第七条 建立企业科技顾问工作年度考核制度。主要考核科技顾问在履行各项工作职责时投入的时间和精力、完成工作的数量和质量等,并填写《科技顾问年度工作考核表》。科技顾问未按要求履行职责的,应及时进行调整。
区科技局对科技顾问的考核应当听取企业负责人和相关科技人员的意见。
第八条 科技顾问工作经费由区财政局列入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统一安排。
科技顾问工作经费由区科技局统一拨付给相关企业,再由企业全额支付给专家,科技顾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专家开展咨询指导工作相关方面的支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