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以下简称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以及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是区财政为支持区域科技创新与发展,加强科技与经济的结合,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支持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对行业技术进步与发展有较大带动作用,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内外先进技术标准,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市级以上科研立项项目资金的配套。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以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和实现产业化为主要目标。 1、星火计划。面向农业、农村和农民,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加强人员培训、信息网络建设和示范工程,培育现代农业龙头企业,推动农业产业化、农村城镇化、农民知识化和农村信息化。 2、火炬计划。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开发和应用,以市场为导向,促进高新技术成果商品化、高新技术商品产业化。 3、科技成果推广。共性和社会公益性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与政策、机制研究,推广关联度大、适用面广的共性关键技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4、国际科技合作。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科技项目的招商引资。 (三)科技平台与环境建设。建立各类公共技术平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业服务体系,营造有利于产业化的良好环境。 1、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加强科技成果转化的中间环节,提高科技成果的工程化、系统化和配套化水平,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装备,促进新兴产业崛起和带动相关行业和领域的技术进步。 2、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主要为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咨询、信息、评估、培训、融资等相关服务,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环节。包括科技企业孵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评估中心、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技术市场、科技信息网络、成果转化与推广中心等。 3、科技与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围绕区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研究,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建议,服务于全区科技工作和领导决策。 (四)其他。上述项目之外,经财政局、科技局确定予以支持的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方面的其他项目。 第三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来源于区财政拨款,由财政局、科技局共同管理。区财政局每年按不低于财政预算支出的1.1%比例安排,于每年五月份、十月份分两批拨付至区会计核算中心,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监督。 第四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在本行政区(不含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专家和中介机构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六条 科技局要按照财政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库,加强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 第二章 经费管理职责 第七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管理各方的职责与权限: (一)区财政局 1、负责核批年度经费总预算及各计划年度经费预算; 2、负责核批计划管理费预算; 3、会同科技局审定并下达项目年度经费预算; 4、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5、负责审批年度决算。 (二)区科技局 1、负责提出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 2、负责组织项目预算的申报和评审; 3、负责编制计划管理费预算,并具体管理计划管理费; 4、负责安排项目年度经费预算并会同财政局下达预算; 5、会同财政局监督检查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项目组织单位 1、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单位编报项目预算; 2、组织项目承担单位按项目实施进度执行预算,监督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按照区财政局、科技局的要求汇总报送项目预算执行情况; 4、受区财政局、科技局委托,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项目承担单位 1、负责编制项目预算; 2、落实项目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他配套条件; 3、负责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4、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计划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项目费和计划管理费。 第九条 项目费是指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一般包括:人员费、设备费、能源材料费、试验外协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组成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及时足额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并按规定在项目预算的相关科目中列支,不得在国家资助的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会议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组织召开的与项目研究有关的专题技术、学术会议的费用。 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管理项目而支出的各项费用,包括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使用费或折旧、直接管理人员费用和其他相关管理支出。管理费的费用占项目经费总预算的比例(一般为5%)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性质分别核定。 其他相关费,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 计划管理费,指应用技术研发资金计划管理部门为 组织项目,开展项目评审或评估、招标、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及绩效考评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区财政局每年按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总额的10%安排,区科技局负责具体管理使用。 第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一般实行定额补助式资助。 第四章 项目费的申报、审批和执行 第十二条 工作程序: 1、区科技局于当年第三季度,提出次年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安排方案,报区政府审批;运用报刊、网络等媒体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 2、申报单位申报。 3、区科技局对项目进行筛选,对拟论证项目实地考察,进行初审。 4、区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其中含同级财政专家1名)或择优遴选有关科技评估机构,对经初审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需采用招投标方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及其预算的,按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5、根据评审结果,形成次年年度经费总预算建议,由区科技局报区财政局核批。 第十三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预算编制的有关要求认真编报预算,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项目预算要求同时编制经费来源预算和经费支出预算,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经费来源预算包括用于同一项目的各种不同渠道的经费,经费支出预算包括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所有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第十四条 项目组织单位对项目申报单位申报的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预算进行审核并按要求报区科技局。 第十五条 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支持的项目实行目标责任合同管理制度。项目合同由区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作为项目检查、考核和验收结题的基本依据。 第十六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由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所支持项目的额度、时序实行无偿下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资助原则实行一次性资助,除个别项目确要继续深化研究和扩大开发、推广示范等可延伸进行资助。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落实匹配资金,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为促进项目自筹资金按期到位、项目顺利实施,对资金数额较大、跨年度实施的单个项目,实行分期拨款制度。项目年度考核达到进度要求的,拨付剩余经费;对完不成进度计划,资金使用不当且限期整改不力的单位,停拨剩余经费,追回已拨经费。 第十八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未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经费,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已完成并通过验收的项目的结余经费,用于补助单位科研事业发展支出。计划管理费年度结余,纳入下一年度预算计划,继续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因故终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程序报经科技局批准后,将剩余经费归还原渠道,剩余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项目任务书的要求,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并对项目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助资金与项目单位自筹资金实行匹配制度,自筹资金应达到70%以上。 第二十三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的跟踪管理,不定期、有重点地对项目进行检查。主要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符合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用途和开支范围,督促项目按计划实施,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报送年度经费使用情况及项目完成情况的总结报告,并由科技局汇总报送财政局。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接受检查考核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中期检查考核)或总结报告(项目完成后)。重点阐述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 2、相关技术资料:如实施方案、工艺规程、技术标准、专利证书、样机样品实物或照片图片、特种行业许可证、技术鉴定材料、有关获奖证书、产品性能或质量检测报告等; 3、项目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合同或其他取得销售收入的证明材料; 4、上年度及上月财务报表; 5、与项目资金有关的帐目及原始凭证; 6、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于科研课题完成后,编制项目决算表(包括项目名称、批准文号、起始日期、投资情况、支出明细、效益情况及分析、技术成果鉴定等),并上报科技局和财政局。经财政局批准的项目结余经费可提取不超过10%的经费作为对项目研究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区科技局、财政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委托审计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应当按照要求进行项目验收。在项目验收时,项目组织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除提供技术成果验收报告外,还需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总结报告。项目验收委员会成员中应包括财务专家。 第二十九条 科研计划项目应有结题。结题的形式为鉴定、评审、验收、终止、撤销等。结题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技术、经济指标验收,结题时须同时作出财务总决算报区科技局审核。 第三十条 财政局、科技局负责对应用技术研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应用技术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要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应用技术研发资金项目经费行为,财政局、科技局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二○○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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