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处室、省政府政务中心科技厅窗口: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公布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皖政办〔2006〕30号),经厅务会议研究,我们对厅保留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了规范。现将保留、下放、改变实施方式的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名称、依据、条件、办理程序等规范情况和取消的审批项目的名称公布如下(见附件),请各处室严格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省科技厅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明细录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省科技厅清理、规范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明细录
一、行政许可事项(1项)
项目名称:实验动物许可证核发
审批依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国家科委1988年2号令)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主管本地区的实验动物工作;科技部、卫生部等《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01年)第三条:许可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科技厅印制发放和管理。
申报条件:
申报对象为:科研单位及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组织和个人。
实验动物生产许可须具备:
(1)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保种中心或国家认可的种源单位,遗传背景清楚,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
(2)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饲养、繁育、生产环境设施及检测手段;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动物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检测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6)生产的实验动物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实验动物使用许可须具备:
(1)使用的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必须来自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质量合格;
(2)实验动物饲育环境及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3)使用的实验动物饲料、垫料及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要求;
(4)有经过专业培训的实验动物饲养和动物实验人员;
(5)具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
材料目录:所有材料一式3份
(1)申请报告;
(2)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环境及设施检测报告和实验动物质量检测报告;
(3)符合规定的实验动物种子来源的证明(合格证及许可证复印件);
(4)实验动物饲料、垫料、饮用水等合格证明;
(5)从业人员培训上岗证;
(6)设施布局图;
(7)主要规章制度(设施管理、设备维护、人员培训、SOP等)。
办理程序:(1)受理申请;(2)专家组审查和现场验收;(3)签发许可文件;(4)发放许可证。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二、行政审批事项(6项)
1、项目名称:省级科普基地认定
审批依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合肥海关、省新闻出版局、财政部驻安徽省财专办《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印发<科普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科策〔2004〕54号):申请认定为科普基地的单位应附相关证明材料和资料,经所在地市(设区的市)科技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省级科技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办理。
申报条件:
(1)认定对象为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科普设施、场馆或机构;
(2)必须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有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普专职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3)有关科普工作的经费不得挪用,科普场所不得改作他用;
(4)面向公众从事《科普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5)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累计每年不能少于200天,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每年20天(含法定节假日);
(6)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
(7)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
材料目录:所有材料一式8份
(1)申请报告;
(2)《安徽省科学技术普及基地认定申报表》。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2)专家组评审和现场考察;
(3)认定发文。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2、项目名称:省级民营科技园区审批
审批依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意见》(皖发〔1999〕13号)第7条:有条件的市、地经批准可以建立民营科技示范园。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意见》(皖办发〔2003〕22号) 第9条:加强民营科技园区建设。鼓励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民营科技企业园区,引导民营科技企业向民营科技企业园区集聚,加强民营科技企业之间的配套协作,形成产业集群,增强整体竞争力。
申报条件:
(1)审批对象为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它投资主体;
(2)有明确的区域范围,界限清楚,占地不少于1平方公里,或者单元式标准厂房建筑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
(3)园区内的现有企业不少于20家,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5家且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不少于进园企业的80%、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进园企业的10%。
材料目录:申报材料一式10份。
(1)请求批准建立民营园区的函(报告);
(2)已入和拟入民营园区民营科技企业基本情况等;
(3)园区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市级以上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园区的证明材料;
(4)园区所在地政府对建设和发展园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措施;
(5)开展园区筹备或建设以来的工作总结;
(6)其它相关材料。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2)专家组审查和现场考察;
(3)认定发文。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3、项目名称: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审批依据:科技部《关于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国科计字〔2001〕297号)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工程中心的具体组织实施与协调管理,并根据发展需要,组建本部门(或地方)的工程中心。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科研单位、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或其它组织;
(2)申请单位应在某一技术领域应具有较雄厚的基础和较显著的特色,具有较强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能力及成果转化成功经验;
(3)有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的在研项目和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4)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和拥有一定数量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人员,领导班子改革意识强、善于创新、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5)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工艺设备和分析、测试设备;
(6)产学研联系密切,与有关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7)具有独立法人地位,拥有较雄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匹配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申报材料: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申请书》
办理程序:
(1)依托单位申请;
(2)省直厅局或市科技局审查;
(3)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综合评议;
(4)列入年度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计划。
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4、项目名称:省级重点实验室建设
审批依据: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基字〔2002〕91号)第三十四条:国务院部门(行业)或地方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是实验室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依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行业、地方)实验室管理细则,指导实验室的运行和管理,组织实施实验室建设。
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科技企业和非营利科技机构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联合体;
(2)符合指南要求,实验室研究方向和领域符合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需求,有明显的学科优势和特色;
(3)申报单位科研业绩突出,有国际或国内领先的科技成果;
(4)具备承担和完成国家、省级重大科技任务的能力;
(5)具有学术水平高、作风严谨、组织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和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
(6)具有相对集中、满足需要的实验场所和良好的仪器装备等基础设施条件;
(7)能提供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经费保障条件;
(8)依托大型企业组建的实验室还必须具备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有固定研发机构、人员和专项经费投入。
(9)推荐的实验室主任必须具有正高级职称。
材料目录:
1、《安徽省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书》;
2、专家初审意见。
办理程序:
(1)发布指南;(2)报送申请书;(3)组织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4)签订《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5、项目名称:安徽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审批依据:人事部、国家科委《关于民营科技企业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称(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人职发〔1995〕7号)第一条:民营科技企业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定工作,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或人事(职改)部门统一领导下,由当地科委负责办理有关评审的具体工作。
申报条件:
(1)评审对象为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
(2)申报研究员职称应大学本科以上毕业,取得副高级职称5年;
(3)申报副研究员职称应大学专科以上毕业,取得中级职称5年;
(4)申报助理研究员职称应中专以上毕业,取得初级职称4年。对那些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可破格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
材料目录:
(1)市人事局委托评审函1份;
(2)经工商部门批准单位注册和市科技局审核文件(复印件)各1份;
(3)《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
(4)《****年申报民营科技企业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简明登记表》一式20份;
(5)提供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聘任证书、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论著、技术报告的等原件、复印件各1份;
(6)现所在单位出具的固定从业证明(注明从业岗位);
(7)业务自传1份(一般要2000字);
(8)近期免冠照片1寸、2寸各1张。
办理程序:
(1)个人申报;
(2)所在单位推荐;
(3)市科技局审核;
(4)市人事局出具委托评审函;
(5)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委会进行评审;
(6)省人事厅审查评审结果;
(7)省科技厅发文并颁发资格证书(说明:中级以下职称资格由各市人事局、科技局负责评审工作)。
办理时限: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皖价费〔2005〕72号通知。评审费:高级300元/人;中级160元/人;初级100元/人;面试答辩费100元/人;资格证书工本费10元/人。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6、项目名称: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园区建立
审批依据:《安徽省省级开发区条例》(1997年)第五条:省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归口管理工作;国家科委《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1996〕061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委对当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行以下管理:办理新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申报工作。
申报条件:
(1)审批对象为申请建立园区的市人民政府;
(2)园区具有较好的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环境及明显的区位优势,并能对周围地区产生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
(3)园区规划要有利于交通、能源、通讯、供水、环境保护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建设;
(4)园区依托的城镇经济实力强,工业基础好,并有较好的科技、教育资源和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
(5)园区所在的位置符合所在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6)已制定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
(7)已制定促进园区发展的专项政策。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发展规划;
(4)促进园区发展的专项政策;
(5)园区所在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办理程序:
(1)受理申请;
(2)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考察评审;
(3)省科技厅提出审批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办理时限:常年受理,1个月内答复。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三、行政审批下放事项(1项)
项目名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审批依据:《安徽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各级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技术市场的职责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市场管理工作。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国科发政字〔2002〕063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
申报条件:
(1)认定登记对象为科研单位、个人、其他组织;
(2)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以及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
材料目录:技术合同。
办理程序:
(1)技术合同卖方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卖方注册,取得用户名称及用户密码。
(2)技术合同卖方使用该用户名称及用户密码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申报。
(3)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按科技部的要求,用统一配备的“智能卡”及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进行技术合同网上认定登记的确认。
办理时限:在线办理。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四、行政审批改变实施方式事项(4项)
1、项目名称:科技成果鉴定
审批依据:国家科委(1994年第19号令)《国家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归口管理,监督本地区的科技成果鉴定工作;第九条:鉴定由国家科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科技成果管理机构负责组织。
申报条件:
(1)申请单位为科研单位、企业、个人、其他组织;
(2)列入国家和省以及有关部门科技计划内的应用技术成果,科技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
(3)计划内项目已完成合同约定任务,且完成单位和参与人员无争议;
(4)技术资料和查新报告齐全。
材料目录:
(1)成果鉴定申请表;
(2)计划任务书或者合同书;
(3)技术研究总结报告或技术研究报告、检测报告;
(4)产品标准、查新报告、用户报告;
(5)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应用前景分析报告。
办理程序:下放给有关中介组织实施。
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2、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审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第一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认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小组)的领导下,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税、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企业(或项目、产品、成果)性质、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
安徽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皖科高字〔2000〕044号)。
申报条件:
(1)申请对象为企业法人;
(2)从事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单纯的商业贸易除外。
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
(3)产权明晰,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4)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生产或服务为主的劳动密集型高新技术企业,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0%以上。
(5)企业每年用于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本企业当年总销售额的5%以上。
(6)企业的技术性收入与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的总和应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新办企业(指注册不满1年的)在高新技术领域的投入应占总投入60%以上。
(7)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内的企业年总收入100万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的企业年总收入200万元以上,销售利税率10%以上,全员劳动生产率15万元/人·年以上(新办企业除外)。
(8)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重视技术创新,具有管理能力的本企业专职人员。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的企业章程复印件);
(5)企业的技术、生产、财务管理制度;
(6)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个人材料(身份证或有效护照,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7)企业职工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证明(须经档案所在单位审核盖章);
(8)反映所从事的技术及其产品的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等。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9)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新办企业的投资方案,包括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项目立项批文等;
(10)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一式2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办理程序:
(1)市属企业、县属企业及民营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2)高新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3)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企业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
针对上述三类企业的评审结果,省科技厅将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在安徽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铜牌,并公告。
办理时限:常年受理,每年审批两次,省科技厅受理材料的时间分别为3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3、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企业复审
审批依据:安徽省关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及《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皖科高字〔2000〕044号)。
申报条件:
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材料目录:
(1)申报对象为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2)《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登记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5)企业近两年发展情况总结(主要包括:企业概况、经济规模及效益、主导产品的技术水平、市场占有率和行业带动作用、企业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的成就、发展前景与规划等);
(6)企业近两年的取得高新技术及产业化成就证明材料如专利等;
(7)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
(8)已更改名称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更名申请报告、更名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部门的更名批复及更名后的企业章程等。
以上材料一式1份。
办理程序: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每两年复审一次。
省科技厅每年下发参加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及复审要求→各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通知复审企业→企业报送复审材料→市科技局、高新区管委会受理并审核复审材料→复审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审批,颁发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并公告。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4、项目名称: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审批依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皖政〔1999〕48号)中第一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认定制度。在各级政府的科技工作领导机构(小组)的领导下,由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财税、经贸、农业、金融等有关部门并组织专家,对高新技术企业(不分所有制性质,下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和高新技术成果,进行企业(或项目、产品、成果)性质、技术等级、市场前景、项目风险及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认定。《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皖科高字〔2000〕045号)
申报条件:
(1)申报对象为企、事业法人;
(2)产品属于国家科学技术部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范围,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以上。
(3)知识产权明晰,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
(4)实行单独核算。
(5)符合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没有国际标准或国家标准的,其企业标准须在质量技术监督机构备案。
(6)质量稳定可靠。
(7)市场前景广阔,经济效益良好,年销售收入100万元以上。
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可在省科技厅高新处网页下载);
(3)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
(4)反映该产品技术水平和知识产权的材料(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用户的评测报告,产品或技术鉴定证书等。申请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须提供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注册商标等;技术来源于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须提供技术合同和相关材料);
(5)产品标准;
(6)企业上一年度和近期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主营业务收支明细表和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须经当地主管税务局审核盖章);
(7)其它有关文件、证明。
《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申报书》一式2份,申请报告等材料一式1份。
办理程序:
(1)市属企业、县属企业及民营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请→市科技局审核→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2)高新区内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请→高新区管委会审核→高新区管委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报省科技厅;
(3)中央驻皖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控股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申请→省科技厅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
针对上述三类企业的评审结果,省科技厅将拟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在安徽省科技厅网站公示15天,无异议的由省科技厅批准认定,颁发《高新技术产品认定证书》,并公告。
办理时限:常年受理,每年审批两次,省科技厅受理材料的时间分别为3月15日前和8月15日前;3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窗口权限:决定受理。
五、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9项)
1、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
2、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
3、省级实验动物检测机构
4、实验动物机构设立
5、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
6、安徽省可持续发展综合实验区立项
7、省级独立自然科学研究机构审批
8、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产品自营进出口权
9、省级高效与持续发展农业科技示范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