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种子基金的管理,提高种子基金的运作效率,根据《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局是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是种子基金的监管部门,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种子基金的决策机构,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是种子基金的受托管理人。 第三条 种子基金来源于市科技三项费用、社会投入和种子基金收益,初建资金来源于市科技三项费用。 种子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规范运作、专款专用、科学管理、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的原则。
第二章 管委会
第四条 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和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委派人员组成管委会。管委会组成人员共计七人,其中由市科技局推选三名、市财政局推选二名,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推选二名。 第五条 管委会是种子基金的决策和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基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种子基金的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确定种子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种子基金年度补偿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基金对外投资和投资退出的方案; (六)审议批准种子基金管理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六条 管委会设主任1人,主持管委会工作。管委会主任由种子基金的主管部门合肥市科技局派员担任。管委会另设秘书1人,负责管委会会议的筹备、会议纪录和决议起草以及日常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管委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不定期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听取并审议投资公司的工作报告;审议投资公司提出的投资项目或其他事项的会议为不定期会议,在投资公司提出申请的10日之内召开。 第八条 管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与委员协商后,确定会议的时间、地点和列席人员,由管委会秘书书面通知每位与会人员。主任因故不能与会时,可以委托其他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投资公司提出审议投资项目的申请时,必须提前5天将项目的有关材料报送管委会秘书,由管委会秘书负责通知每位委员,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一步了解、询问项目计划方案的有关情况,投资公司应该及时告知。 第十条 管委会召开会议审议投资项目时,投资公司应向与会委员就项目投资计划和背景情况作出说明和解释,接受委员的询问。在管委会充分讨论后,由主任决定是否立即投票表决或责成投资公司对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后再行审议。 第十一条 管委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管委会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提交管委会审议的事项须经管委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每位委员均有等同的一票表决权,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书面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二条 管委会秘书应对管委会的每次会议进行纪录并整理成会议纪要。管委会会议对有关事项进行表决的,还应就每一事项的表决结果制作决议。与会委员或其代理委员应在决议上签字。决议一式二份,秘书留存一份,另一份交投资公司作为管委会是否批准的依据。 第十三条 管委会建立投资项目复议制度。投资公司在提请审议的投资项目未获通过后,有权向管委会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时应在初审或表决未通过的30日之后提出,同时应针对管委会会议的否决意见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否则管委会应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出席管委会会议的每位成员对于讨论时所涉及的相关企业的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受托管理人
第十五条 投资公司是种子基金的受托管理人,投资公司负责的种子基金管理工作接受管委会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订种子基金的年度财务预算和工作计划,编报种子基金的年度财务决算,负责种子基金的核算和定期报告等; (二)根据种子基金的投资方针和政策,选择、受理、论证、评价投资项目,制定投资方案和投资计划; (三)在管委会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查批准后,负责具体实施; (四)代表种子基金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人职权; (五)负责种子基金投资参股企业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建立健全投资项目档案;定期向管委会会议报告已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拟定适当的投资退出方案,选择最佳的退出时机,在管委会批准后负责退出方案的具体实施; (七)经管委会批准,代表种子基金参与其它与种子基金有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投资公司在受托管理种子基金前三年的管理年费,由管委会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管理年费主要用于投资项目的调研、论证、日常管理等费用开支。 第十七条 投资公司应该勤勉尽职,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种子基金的投资分析、项目选择,制定投资方案,对所投资企业实施监督管理,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财务、资本运作等方面的服务,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种子基金。
第四章 投资政策
第十八条 种子基金投资的地域范围主要限于在合肥地区注册的科技创新型企业。 第十九条 种子基金优先投资的重点领域为: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新材料技术、生物与制药技术、节能环保技术、先进制造技术及现代农业技术等高新技术领域。 第二十条 种子基金投资主要选择处于种子期的科技创新企业,也可适当参与投资拥有成熟技术的创业企业。投资的对象主要是上述地域和行业中未上市的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对象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创业者拥有良好的市场经济意识和诚信基础,有一定的管理水平; (二)项目处于种子期、或成长初期; (三)拥有专利技术或在行业中领先的非专利技术,并且具有持续创新的能力; (四)产品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发展潜力; (五)具备良好的投资进入和退出机制。 第二十一条 种子基金对外投资期限最多不超过5年,在此期间应积极寻求退出渠道,包括由其它公司收购、上市、管理者回购直至清算等。 第二十二条 对单个企业原则上投资额不超过200万元,持股比例不超过30%。 第二十三条 种子基金应积极与其他社会资本开展合作,扩大种子基金规模,引导更多资金投入到合肥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四条 种子基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非技术创新类项目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种子基金的投资损益按国有资产损益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投资程序
第二十六条 投资公司应积极面向社会征集、搜寻投资项目,合肥市科技局有义务向投资公司推荐投资项目。投资公司对项目进行初步筛选,对符合种子基金投资政策的项目予以立项,并报管委会秘书备案。 第二十七条 投资公司组织项目小组对拟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管理团队、产品和技术、行业与市场前景、资金使用和财务状况等进行全面尽职调查。 第二十八条 投资公司邀请相关行业、技术、市场及管理方面的专家,召开专家论证会,对经过全面尽职调查的项目进行评审。管委会秘书列席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九条 对于通过专家论证会评审的拟投资项目,由投资公司出具投资建议报告,提交种子基金管委会决策。 第三十条 对管委会决策通过的投资方案,由投资公司负责具体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经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合肥市高科技创业种子基金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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